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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放首张“单独两孩”再生育证

2014-05-07 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

华声在线-湖南日报5月5日讯(记者 余蓉)今天,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熙台岭社区黄大卫、廖欣夫妇,收到了街道计生办主任陈丛送来的再生育证。这是我省发放的首张单独两孩再生育证。

黄大卫今年36岁,是独生子女,妻子廖欣32岁,两人2011年育有一女孩。去年11月份,妻子意外地有了身孕,因为觉得女儿一个人有些孤单,他们很想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夫妻俩曾多次到社区找计生专干刘艳咨询。4月29日,《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刘艳主动和黄大卫夫妇联系,告知其政策以及办理流程等。黄大卫夫妇于4月30日向社区提交材料,社区上报街道,街道迅速受理后立刻上报至天心区。经公示5天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天心区计生局作出同意黄大卫、廖欣夫妇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决定,并发放再生育证。黄大卫、廖欣夫妇从提交材料到拿到再生育证,前后仅6天时间。

随着申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越来越多,会不会出现办证难现象?省人口计生委主任詹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防止出现此类问题,特意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一是省人口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提供《再生育审批表》,单独夫妇可下载打印,不用再跑去街道领取了。二是要求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把再生育申请、审批等相关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三是对咨询对象实行首接负责制,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四是即来即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五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依法尽快审批,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审批的,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六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父母或近亲属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还可以上门办理。

单独两孩政策日前已在我省落地,符合政策的准妈妈们也在积极备孕。5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口计生局发放了我省首张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如何申领?省人口计生委公布了具体细则。

一般需要准备5类材料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詹鸣向记者介绍,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证一般需要准备5类材料,包括《再生育证审批表》,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若离婚则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

独生子女的证明可以由其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来出具。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若是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若其父母已经逝世,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若有其他特殊情况,还须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0个工作日能领证

天心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科长田穗湘向记者介绍,目前该区街道已经受理了3对单独夫妇的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他们都将领到自己的生育证。

田穗湘提醒,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在我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表。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最后由村(居)级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办证材料,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还须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

【链接】

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惟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惟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接受处理?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而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则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追回?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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