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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劳务公司向本单位派工,违法!

2013-02-01 来源: 点击:

  [案例]

  几年前,梁师傅就在一家大型制衣公司上班,该企业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种情况在该企业比较普遍。去年初,该企业宣布成立一家下属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包括梁师傅在内的许多工人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其派遣到制衣公司上班。梁师傅和几个工友发生工伤后,制衣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互相推诿,不愿意赔偿。梁师傅等人无奈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点评]

  本案涉及利用劳动派遣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状态。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如果不对这种用工方式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很可能引发许多新的问题,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借这一形式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如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然后与所谓的劳动者派遣单位(本质为一家)恶意串通来规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的现象。对这一现象,我国原有劳动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损害了不少劳动者的利益。为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法第92条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制衣公司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公司派遣劳动者的做法是非法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损害的,应由制衣公司和其所设的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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