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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怎么休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晚婚假怎么休

案例:
 
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于2010年8月8日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此时孙先生27岁,李小姐22岁,两人均系初次结婚。2010年8月10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
 
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
 
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能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规定作出判断。如北京要求男女都要符合晚婚年龄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又方都要符合晚婚年龄这样的限制。
 
案例中,两人所在地为上海,孙先生年满27岁,应认定为晚婚。
 
对于婚假的具体天数,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至于晚婚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处长婚假的奖励。”晚婚假的具体天数,在积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如广东,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北京,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7天;江苏,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因此,除了婚假之外,孙先生可以额外享受晚婚假7天。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案例:
 
2010年9月8日,上海32岁的郑先生与26岁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结婚。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当年9月28日起休婚假和晚婚假,合计10天。但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人与公司发生了争议。郑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4日,合计休假17天。公司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他们只可以休假到1020年10月7日。
 

解说: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参考具体地方法规的精神确定。
 
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公休日(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因此,在上海、山东、贵州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新疆、四川等地,婚假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如果当地没有这些规定,婚假可以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案例发生在上海,因此,郑先生与王小姐可以享受婚假的期限为: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10日,合计13天。
 
   

办了婚礼就能休婚假吗


案例:
 
赵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半年后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结婚。当时,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婚礼后,两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解说:《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朋友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
 
案例中,赵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关权利。
 
 
 
申请婚假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
 
北京的褚先生于2003年7月与卫小姐登记结婚。当时,恰逢非典期间,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12年7月,因孩子生病,需要24小时家人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褚先生向单位申请补休婚假,被单位拒绝。
 
解说:
 
鉴于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假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多长期限内使用,只要婚假的时间限制合理、规章制度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则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休婚假,否则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又应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婚假,顾名思义,是给予结婚的员式处理结婚事务的假期,既然是处理结婚事务,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不可能还用婚假来处理几十年后与结婚无关的事务。
 
当然,这一时间限制,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民法通则》的保护时效的规定,确定为2年。换言之,员工从结婚登记当日起就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员工也应当知道其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在两年之内还未主张其休婚假的权利,则视为其放弃了休婚假的权利。
 
因此,案例中,员工在结婚9年后申请休婚假,不应准许。(作者单位: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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