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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轻松工资就能这么低?

2013-02-26 来源: 点击:
2009年6月,老张在熟人的介绍下到某服装厂担任仓库管理员。合同约定,老张在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负责仓库进出货物时的开关门及安全保卫任务。同时还以工作轻松为由约定每月工资600元,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资。老张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找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又考虑到这个岗位确实比较轻松,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于是,尽管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9年7月已经超过了600元/月,而老张的工资却一直没有变动。今年3月,老张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行的法律宣传时了解到,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于是他要求公司补发自己这几年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但公司以之前就与其约定好为由,拒绝了老张的要求。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91条第3项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2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公司与老张约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资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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