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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加班费成“画饼”

2013-02-26 来源: 点击:
今年十一长假长达8天,然而十一长假期间,加班能否领到加班费,成为热门话题。某招聘网站曾经做过调查,去年五一期间,有10%的上班族需要加班,其中只有48%的加班者能够拿到加班费。法律明确规定的加班费,对很多人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新华网
 
评析:中秋、国庆节期间,仍有不少劳动者需要在节假日中加班加点。今年的中秋、国庆长假恰好对半分成两部分,前4天(9月30日,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后4天(10月4日、5日、6日、7日)属于一般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每当节假日来临,加班费之所以会引发大家的关注,是因为部分用人单位并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费,超时劳动、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依然较严重。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维权。一是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然而,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之下,“保饭碗”的意识使得劳动者不敢和用人单位在加班费问题上较真儿。要把“加班费”这一权利落到实处,需要政府的积极推进。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细化原有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时该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主动出击,认真落实劳动者投诉,依法处罚违规用人单位,并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维权劳动者的情形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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