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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2013-02-26 来源: 点击:
问:我们公司现在有些员工因家庭原因需要请长达3个月的事假。公司应对这种情况的做法是先让员工离职,之后再重新入职。因为公司认为,这样做可以减少因劳动关系存续产生的所有风险及因缴纳社保费产生的费用。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操作方法会增加这类员工真正离职的几率。
 
请问:我们可否继续采用此方法让员工休长期事假?如果采用停薪留职的做法,公司是否会有风险?
 
答:贵公司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员工与工作或身体健康无关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沅法正常履行的事宜。公司一方面允许员工请比较长的事假,另一方面又担心员工请事假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因此,采取了先办离职,再办入职这种折中的模式。该模式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有可能增加公司不希望出现的真正的离职。因此,公司想到了停薪留职,那么我们也就停薪留职的有关法律事项做以下阐述。
 
停薪留职,原来系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又因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为其保留原来的工作岗位,待停薪留职期满后,员工可以继续回单位工作。由于停薪留职期间员工没有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因此,单位无法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而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停薪留职本身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建议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即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停止履行,待期满后再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协议应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任何一方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员工无需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以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但从社保缴费不能中断的角度出发,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应当将停薪留职期间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以及公司缴纳部分,统一交给公司,由公司按月为其缴纳;并约定期满不回来上班的应当如何处理。
 
但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毕竟与员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若员工出现任何意外,单位也要在法律上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是否停薪留职,关键是对员工的价值评估,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不强,公司不希望其真正离职,那么通过停薪留职或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方式来解决,是一种很好的思路;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很强,公司并不在意其是否真正职离,那么先办理离职,再办理入职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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