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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能否视解除劳动关系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1年7月初,张某被确诊为乳腺癌,即向公司请病假治疗。2012年1月,该公司无故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费。5月初张某书面要求单位续交社会保险费,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答复,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公司停缴了社保费,是否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案例分析:
 
对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已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为:第一,公司在明知张某患癌症入院治疗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作出停保行为,显属故意违法;第二,张某要求续交社会保险费,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予答复,故应当认定公司已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提前解除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作出。本案中,张某并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应当就此承担责任,而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内,用人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病假工资等义务。公司在患病期间作出停保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张某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补缴或赔偿责任。如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反而会造成劳动者的一些正当权益未能得到保护,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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