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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事经理应慎用双倍工资罚责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对于人事经理这类特殊劳动者是否同样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各方意见不一。
 
人事经理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目前有肯定论、否定论及慎用论三种观点。肯定论者认为,人事经理也是劳动者,应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否定论者认为,人事经理主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文本的保管等,未签劳动合同是人事经理的过错,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违公平原则。慎用论者认为,一般来说,人事经理应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但在适用时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人事经理职位的特殊性及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在用人单位虽不能提供与人事经理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但能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如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登记台账等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理应不支持人事经理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本人认为,人事经理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这个大前提不能违背。第一,《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就应该与包括人事经理在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把未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人事经理自身即劳动者的过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劳动者包括人事经理不愿意或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不再继续使用,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第三,虽然人事经理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也可能掌管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用印章,但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人事经理不能代理用人单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类劳动合同算成立的话,意味着人事经理可以任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薪酬。第四,否定论者舍弃《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径直适用公平原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假如用人单位确实拒绝与人事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否定论者实现的将是法的不正义。第五,按照否定论的逻辑,人事经理终将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无异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与人事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人事经理职位特殊,再加上人事经理对劳动法律法规极为熟悉,故在具体适用双倍工资罚责时应保持慎重。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不能提供与人事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但提供了间接证据证明曾经与人事经理签订过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例如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曾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其他员工都签了,唯独人事经理未签;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曾来用人单位检查督促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在人事经理向该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中体现了该人事经理的劳动合同期限,尔后该人事经理的劳动合同文本又不知去向;或人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抽取或隐匿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但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上面登记有与该人事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等等。
 
综上所述,本人赞同慎用论。同时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人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要单独签订,劳动合同文本要妥善保管,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和移交工作,保留好与这部分人员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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