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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残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见义勇为致残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付虹楠系某公司员工。不久前的一个晚上,他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院外有人高喊“救命”,遂飞奔过去。他看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便奋不顾身驱赶劫匪,以致被捅伤。付虹楠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劫匪被判刑但无力赔偿损失,他只好寻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非在工作场所、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事先也没有取得领导同意甚至根本没有报告。
 
来源:《劳动午报》2012年12月26日刊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未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也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所以,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发生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条例实施前,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6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把“救人”单列出来视同为工伤,但是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行为确实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应该视为工伤。本案中,在被劫女性处在危险境地时,挺身而出的付虹楠并不知道其身份,其行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他如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则应当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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