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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应获经济补偿金

2013-02-26 来源: 点击:

2009年12月31日,张某入职一家企业从事手机配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构成是底薪2000元加计件提成。但双方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按照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认为应按照其实际所得22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天津工人报》2012年12月12日刊
 
评析: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其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经济补偿金究竟是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计算还是以应发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有义务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其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其次,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本案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张某实际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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