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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关系应注意规避风险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外借员工尚无明确规制。这种特殊的异化的用工形式,一旦处理不好,对用人单位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谓借用关系,应理解为经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商同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借用单位实际从事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因此,可以说,劳动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用工形式,相反对这种用工形式明确了责任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其一,外借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其二,外借员工与借用单位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由借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同时对外借员工进行劳动管理、监督;其三,借用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在借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外借员工应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因为借用单位责任而被外借员工追究责任后,可依约或相关民事法律向借用单位追偿。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外借过程中应注意:
 
第一,严格控制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实行员工外借,无形中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用工风险。因此,对于长期外借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尽量解除劳动合同,由借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些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乃是劳动法律关系责任主体,特别是当借用单位发生破产、注销等其他意外风险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第二,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三方借用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外借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员工借用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进行告知和约定,并得到外借员工的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借用关系的变化,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变更。
 
第三,还要完善三方借用协议。三方协议是借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其内容必须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中的借用协议只有市政公司和开发公司关于借用员工的相关约定,在实践中还是应尽量避免。三方协议中应具备外借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由谁承担以及承担方式,明确各自责任,特别是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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