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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也应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2013-02-26 来源: 点击:
不久前,山东省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处一起分公司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李某从黑龙江来到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作,6月中旬,李某在休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伤,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李某向单位索要劳动合同时,单位提出李某应与山东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文登分公司拒绝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文登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山东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1年9月登记成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最后,经过调解,该分公司同意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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